海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海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海南省 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统计局
(2008年5月1日)
国务院于2005年做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普查范围广、内容多、工程浩繁,任务艰巨。海南省农业普查是全国农业普查的组成部分,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级政府强化政府行为,层层设立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有效组织实施了这次普查。这次普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经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的精心组织,全省四万多名普查员、指导员的艰苦努力,顺利完成了前期准备、入户登记、复查验收和数据处理等各阶段的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基础数据。通过普查,比较系统的摸清了我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经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质量抽查和验收,我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国家的控制要求。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业普查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省共有乡镇203个,其中乡21个,镇182个;村委会2546个;住户102.81万户,其中:农村常住户95.15万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95.02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2865个。全省共有农业从业人员272.94万人,其中:男性占51.67%,女性占48.33%;农业技术人员1.85万人,占农业从业人员的0.68%。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省共有大中型拖拉机3254台,小型拖拉机34919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021套,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6024套,联合收割机915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省4.93%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8.87%的乡镇有码头,65.02%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84.24%的乡镇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94.09%的乡镇有邮电所,86.21%的乡镇有储蓄所,7.88%的乡镇有公园,86.7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4.6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省有97.44%的村通公路,其中水泥路面的占18.32%;10.33%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99.84%的村通电,94.06%的村通电话,98.41%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14.69%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23%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66.46%的村有沼气池,38.90%的村完成改厕。12.38%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省8.37%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70.44%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9.51%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61.58%的乡镇有敬老院。
95.6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4.56%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20.46%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3.0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1.78%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0.9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51.13%的村有卫生室,55.09%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2.81%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282.2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84%。农村从业人员255.5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54%。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1.3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4.47%,外出劳动力中有79.05%的人从事第三产业。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我省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01.93平方米。99.69%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37.27%的住户使用管道水。92.46%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4.78台,固定电话31.57部,手机53.70部,电脑0.41台,摩托车64.57辆,生活用汽车1.76辆。
注:
1. 住户 :作为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2.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省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3. 农村劳动力资源 :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4. 农业从业人员 :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我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5. 农村从业业人员 :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
6. 农业技术人员 :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8. 村 :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9.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0.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1. 完成改厕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2. 有卫生室的村 :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3. 住宅面积 :指本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