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23.06.2017  10:0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7〕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融智优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精神,参照国际和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我省设立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设立目的

  (一)搭建统筹规划平台,培育特色小镇。

  通过基金支持,统筹规划、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明确产业定位、体现海南省特色,集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于一体的特色小镇。

  (二)吸引多方社会资源,深度参与建设运营。

  通过配套的招商优惠政策和招标决策机制,在基金支持下,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顶尖投资机构进驻,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多方资源深度参与特色产业小镇建设运营。

  (三)发挥投贷联动作用,助推项目落地。

  通过基金投入和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特色产业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和产业培育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为建设特色产业小镇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项目落地,形成实效。

  (四)统筹推进镇区建设,培育产业发展。

  加快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产业发展配套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突出小镇建设的特色。把握市场方向,培育并做精做强本地有基础、有潜力、有成长性的特色产业,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基金设立原则

  (一)政府引导。

  由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与建设特色产业小镇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定特色产业小镇总体行动计划、建设标准、专业投资机构招投标条件,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二)市场主导。

  通过招商引资、专项招标等市场化方式,按照特色产业小镇的产业形态,引入一家或多家具有国际视野、优秀规划设计能力、国内建设运营经验、整合产业链资源的专业机构,负责一个或多个特色产业小镇的规划设计、产业包装、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三)融资融智。

  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其品牌优势,牵头筹集资金,通过“投、贷、债、租、证、基”综合金融服务资源,协助省政府设计基金模式,搭建基金架构,并在基金不同层面提供融资融智服务。光大银行依托其集团优势,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四)多元参与。

  通过前期的规划设计、产业包装和开放式的特色产业基金模式设计,打通多样化、多渠道的资本介入通道,积极引入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多元化金融产品,为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注入活力。

  三、基金设立

  (一)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国际上通行和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

  (二)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分期募集到位。其中: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外募集资金179亿元,在基金中占比89.5%;政府出资人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21亿元,在基金中占比10.5%。基金成立后,首期规模67亿元,政府出资7亿元,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募集60亿元。后期资金根据基金投资与运作情况分期到位。

  后续可视需求设立子基金,并对子基金方案进行区别设计和管理;或在项目端进行结构化融资放大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市县政府在子基金设立和项目端融资中主动参与,发挥积极作用。

  (三)资金来源。

  基金对外募资部分(179亿元)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总体承诺、市场募集,包括:一是险资、商业银行等资金;二是纯股权投资类社会资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采取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模式。

  (四)资金成本。

  对于银行、险资等资金,资金成本根据各家机构成本高低及审批效率确定,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在募资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资金成本;对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募集的纯股权资金,由于所投项目具有市场化属性,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自身盈利等方式,资金成本由市场水平确定。

  (五)基金期限。

  基金存续期10年,其中8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期限可继续延长。

  (六)出资缴付。

  基金为承诺出资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期募集。优先级资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出资。

  (七)资金用途。

  基金作为特色产业小镇项目的资本金和项目资金。基金在项目资本金中的出资占比根据项目类别决定。重点支持两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公益类等政策性项目,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小镇“五网”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山体、湿地等生态修复类项目;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山体和湿地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运营项目;小镇建筑风貌改造等“双修”项目。

  2.商业类市场化项目。一是支持促进小镇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众创空间、产品交易等生产平台建设;展示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严禁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二是促进小镇产业发展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旅游业、热带特色农业、渔业、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商贸服务、互联网、黎苗文化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

  对于基础设施类、公益类等政策性项目,项目资本金可完全由基金出资,或由基金联合市县政府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可协商决定;对于商业类市场化项目,则根据项目自身风险、收益、保障措施等条件以及引入外部合作伙伴后的合作情况综合确定。

  四、基金管理运营机制

  (一)基金管理公司(GP)。

  按照市场化惯例,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GP团队)负责。

  1.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式。为满足基金迫切设立的诉求,同时体现政府的引导参与作用,采取如下组建方案:现阶段,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平台国开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设立运营过程中,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在我省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新管理公司完成组建、注册、备案等程序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完成管理公司的转换。

  2.管理费。基金按照资金来源规模及风险性质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对于政策类项目,管理费率不高于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于市场化项目,按照市场化基金要求收取。

  (二)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按照投资决策机制,支持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

  1.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以基金为平台,依托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联盟,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在规划设计、基础建设、环境治理、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医疗健康、教育、主题公园、产业园区、生态农业、绿色城镇、智慧城镇等领域都选择若干领先的国内外运营机构,纳入企业资源库动态管理,作为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与市县政府对接,发挥各自优势,深度参与小镇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人才建设、特色挖掘等建设运营各方面。

  2.建立招商路演机制。发挥基金的平台作用,把我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分期分批向全国、全球推介路演,邀请国内外最佳实践的专业公司,结合自身经验、特点和小镇的资源禀赋对小镇策划规划、基础建设、产业打造、长期运营等各环节进行优化设计。

  3.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融智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特色产业小镇建设,统一规划、建设、运营,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培育,形成小镇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努力实现基金的整体运营平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付费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其他出资人分别委派代表组成。其中,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并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发展改革委代为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派1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省政府直属单位不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制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代表基金行使投资决策权;审核和批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退出方案;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委派的委员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3.建立投资项目遴选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有意愿申请基金的投资项目,基金各合作方也可积极为基金推荐优质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项目性质,会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基金项目遴选,并形成基金拟投资项目储备库。基金在拟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挑选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开发。基金与项目所在乡镇可建立互派干部挂职制度,以强化基金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力度。

  (四)合伙人大会。

  基金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参加,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的聘用等事项。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召集。所有出资人按合伙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及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实缴金额计算)通过可作出决议。

  (五)基金托管。

  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担任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六)基金费用。

  1.与基金的成立有关的所有筹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开支以及成立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介绍、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中介及其他费用,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费用、基金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基金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政府部门对基金收取的税项及其他费用、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等。

  (七)基金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政府资金、普通合伙人资金。

  (八)基金退出。

  针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实现退出。针对市场化项目,可采取社会股东回购、转让、上市、资产证券化、清算等多种方式退出。

  (九)监管机制。

  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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