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业务规定(暂行)

15.07.2014  18:52
摘 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业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指导意见和《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的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大雾、干旱等7类气象灾害的预警发布。 第三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  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2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及以上。 (二)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2级及以上。 (三)三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及以上。 2.预计未来24小时,有12级及以上的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但对我省陆地和沿海影响较小。 (四)四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热带低压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6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及以上。 2.预计未来24小时,有12级以下的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但对我省陆地和沿海影响较小。 以上提到的“台风”包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未达到上述台风预警标准的,对海南省影响程度较轻的台风或热带低压,可结合服务需要,采用“台风消息”或“热带低压消息”发布其相关预报信息。 第五条   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一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二)二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三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24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有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四)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第六条   寒冷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二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1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3℃及以下。 (二)三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7℃及以下。 (三)四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10℃及以下。 第七条   海上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二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二)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及以上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三)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及以上,或阵风9级及以上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第八条   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40℃以上的高温天气。 (二)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7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 第九条   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5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5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二级预警:我省12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至少6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二)三级预警:我省8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 且至少3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一条   上述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中一级预警以省政府名义对外发布,其余各级气象灾害预警均由省气象局授权,统一以“海南省气象台”名义发布(或变更、解除);其中干旱各级预警由省气候中心制作,其它各种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台制作,发布(或变更、解除)原则如下: (一)一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制作单位提出建议,经省气象局值班局领导审核,并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签发。 (二)二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制作单位提出建议,经省气象局值班局领导审核,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批签发。 (三)三级、四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或省气候中心预测科提出建议,省气象局授权省气象台或省气候中心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制作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气象局应急办公室,并做好业务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时,省气象台或省气候中心须加强与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市县气象部门的会商与沟通。各市县气象局根据省级发布的各类气象灾害预警,结合本地区的天气监测分析,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预报服务产品,并开展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考虑发布相应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五条   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在气象灾害过程结束后一次性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现有的业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气象局于2010年6月25日印发的《海南省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试行)》(琼气预发〔2010〕1号)、2012年9月11日下发的《海南省气象局关于调整台风预报服务相关业务规定的通知》(琼气预发〔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