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08.2015  12:10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海南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2010年10月,我省出台《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成为第一批试点4个省市之一,多点执业的条件基本和国家要求一致,仅有约30人开展医师多点执业。2012年5月,原省卫生厅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正高备案,副高和中级注册,定向三级到二级及以下机构执业,可以有一个工作日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人数有所增加,但增加人数不多,共160余人。

在总结我省前期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委务会集中讨论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借鉴国家和有关地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做法,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海南保监局,起草了《办法》并多次研究修改后印发。

二、总体要求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立足我省省情,借鉴各地有益经验,更大程度的放开医师多点执业限制。《办法》提出以下总体要求:一是推进医师合理流动。通过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备案),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市县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三是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强化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

(一)进一步降低门槛。一是专业类别。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二是职称要求。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住院医师即可(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三是无需第一执业地点审批,报备告知即可。

(二)进一步简化手续。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只需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三)进一步放开执业地点数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五)实行区域注册制。凡是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的医师,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

(六)省外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来我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七)优化多点执业环境。

1、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2、允许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3、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可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参考依据;开展多点执业的天数可累计作为职称晋升前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4、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八)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多点执业。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开展医师团队多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由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定期将团队多点执业医师的名单报送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一)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医师多点执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二)强化依法执业。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三)相关处罚。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价工作。

(四)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