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海南省友协。英文名为 THE HAINAN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第二条 本会是省一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海南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各个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采取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广交朋友,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举行形式多样的交往活动,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六条 组织或协助组织我省有关单位在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医疗等方面与外国对外友好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人员互访、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我省的民间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职权:
一、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全国对外友协的宗旨及业务指导,结合本省实际,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聘任理事
为务实有效地推动我省的民间对外交往,理事应以有从事对外交往需求的部门、协会、教育科研单位以及企业为主体。此外,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特邀海外理事。
第十一条 在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设友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 市、县友协
第十二条 全省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但必须报上一级友协备案。
第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县一级的人民团体,是省友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均接受上一级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省内有涉外业务的合法社团、企事业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理事单位团体;理事由单位推荐担任。积极参与对外民间友好事业并有突出表现的公民,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可对本会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报告的审定和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有权了解本会所掌握的对外交流渠道信息和对外交流活动信息。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可以根据本单位或自身掌握的渠道、信息和需求,申请以本会的名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对外交流活动,本会可根据请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协助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如外国团组的接待、省领导的出访、大型涉外招待会等。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根据章程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信息,保持联系。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地方政府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费用支出:
一、接待来访外宾
二、派团出访
三、开展各项民间友好交流活动
四、用以维持本会正常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海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属于海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