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林地审核审批权7月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31.05.2014  12:16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省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地审批权

  昨天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定出台《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值得关注的是,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据悉,该条例对我省林地界定进行了调整,将林地界定为“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从立法上解决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新条例确定了我省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并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增加了征占用林地预审规定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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