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年起实施居民医保省级统筹
商报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下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筹资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
报销待遇
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针灸、推拿和拔罐等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一次性补偿3万元。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 100元
根据《办法》,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办法》确定了新生儿可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海南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在海南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5万元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结算。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未成年人意外死亡补偿3万
据了解,该《办法》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一次性补偿3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付补偿金:(一)自杀死亡的;(二)醉酒或者吸毒死亡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在境外死亡的;(五)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死亡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分担比例,可根据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另据了解,该《办法》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制度,全面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的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实行按医院等级分级支付定额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习记者叶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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