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当司法改革创新试验田 ——海南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成效明显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卢巨波
“我以前是公诉科副科长,多少有些‘官本位’心态,司改后行政职级没了,现在朝着专业目标前进。” 2月7日,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赟谈起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时说道。
2015年6月,随着海南省首批入额检察官选任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面铺开,海南基层检察院以“大部制”的形式开始了内设机构整合。
改革一年多来,海南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数量由原来的平均14.7个,减少至平均7.8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由改革前的324个下降到173个,减少了47%,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体精简41%,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海南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海南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从改革前的平均15个减为7至8个,精简50%左右,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海南调研时也称赞:“海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是力度、进度,还是效率、效果都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
减“官”消“层”
新格局形成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就是要科学整合内设机构,精简行政管理中的‘官’,消减管理层,让更多、更优秀的资源回归办案一线。”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深有体会地说。
长期以来,基层院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院设置,1人科、2人科的现象较为突出,分散了有限的办案资源。
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检察院通过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
在改革中,海南检察机关按照突出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对基层院内设机构进行整合。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形成了刑事检察局、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案件管理局、检务管理局、政治监察部“五局一部”加上乡镇检察室的新格局。
同时,我省允许各基层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在过渡期适当增加或减少内设机构设置,但整合后的内设机构总数,除派驻乡镇检察室外,最多不能超过8个。
记者了解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科学整合后,一方面人力资源得到有效优化,另一方面减少了科室设置,使大部分业务骨干回归到办案一线。
“放权”不“放任”
内部监督不断健全
内设机构整合后,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是否被弱化?对此,省检察院党组在精减内设机构、减少办案层次的同时,确保“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应有的监督制约不能弱化”,坚持做到“放权”不“放任”。
此外,我省还建立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核阅制度,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
“内设机构整合实现了扁平化管理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健全,对于有争议的或重大疑难的案件,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要承担监督把关的责任。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也更加谨慎,责任心更强。”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说。
基层队伍内生动力增强
司法公信力提升
“海南检察机关切实承担起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功能,勇当改革创新的‘试验田’。”贾志鸿表示,海南省检察机关将着力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勇于探索、创造经验。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检察官吴树青说:“我现在不当‘官’了,是改革把我从以前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走专业序列。”
记者采访了解到,基层检察队伍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司改后,每个业务部门都整合了多项检察职能,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同一个部门中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岗位锻炼,有助于增强综合能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能力的提升;同时,司法公信力也不断提高。
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王兆宇评价:“海南检察机关通过司改,建立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明确了权力清单,完善了监督机制,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本报海口2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