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力争2020年增加值占GDP达10%
为加快发展海南现代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11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全省金融业“十三五”改革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到2020年,实现海南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的具体目标。
《意见》指出,2015年5月,省政府将现代金融服务业列为海南“十三五”的12项重点产业之一。因此,要着力推动“五类金融”:海洋金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跨境金融。战略定位上,努力建设成“四区”: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同时,从壮大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深化开放合作、营造良好环境、完善保障机制等7大方面、24项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予以贯彻落实,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强调,要坚持遵循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开放的理念;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服务海南“十三五”重点产业;坚持防范金融风险底线不放松。
这包括要发挥三大优势:生态立省、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抓住三个机遇:“一带一路”、“互联网+”、“南海开发”,最终是“四个建成”。总体目标对金融业增加值、税收、银行业存贷款余额、直接融资比重以及保险深度密度等提出了具体数量指标,其中,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45%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附件一:
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15年10月23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金融业“十三五”改革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形成过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快金融业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明显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推出。国务院先后出台了金融服务“三农”、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保险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近几年来,我省金融业的发展进入健康良性运行的轨道,金融业对经济的整体贡献持续提升,金融业已成为我省拉动服务业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全国兄弟省份特别是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竞相争先的发展态势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金融业总体规模偏小,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信贷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较低,保险业整体发展质量不高,金融服务效率仍然较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有待加强等。2015年5月,省政府将现代金融服务业列为我省“十三五”的12项重点产业之一。
为此,出台海南省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意见》的起草经历了省内外调研、专题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法律审核等过程。省政府领导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意见》进行研究。省政府金融办多次征求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和海南保监局、23个省直部门、相关市县政府、省内主要金融机构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后以省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实施。《意见》的形成,是一个思想再解放、认识再提高、思路再扩展、措施再加强的过程,也是集思广益、凝聚各方智慧的结果。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意见》在指导思想上,体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思路,提出以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开放为动力,着力推动“五类金融”:海洋金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跨境金融。战略定位上,努力建设成“四区”: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发展目标上,提出到2020年,实现我省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的具体目标,把现代金融业打造成为我省“十三五”12个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十三五”期间,我省金融工作将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重心,立足海南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从壮大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深化开放合作、营造良好环境、完善保障机制等7大方面、24项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予以贯彻落实,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内容十分丰富,涵盖面广,信息量大,开拓性强,可以视为指导当前和“十三五”期间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通篇贯穿了求变革、求创新、求实效的理念,主要内容及特点体现为“五个坚持”:
(一)坚持遵循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意见》提出的我省金融业发展目标是在对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即发挥三大优势:生态立省、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抓住三个机遇:“一带一路”、“互联网+”、“南海开发”,最终是“四个建成”。总体目标对金融业增加值、税收、银行业存贷款余额、直接融资比重以及保险深度密度等提出了具体数量指标,其中,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45%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指标都经过了科学测算。发展路径紧扣我省产业特点和金融业发展现状,符合当前我省经济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坚持改革创新开放的理念。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开放。《意见》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着眼于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推动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通过推进金融创新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包括海洋金融、互联网金融和跨境金融以及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等方面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我省小微企业的新型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同时,在国家金融政策整体框架内,实行金融开放合作,对内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对外扩大开放,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金融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意见》牢牢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任务,提出的发展措施均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相对应,把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聚焦到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上来,把金融服务我省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和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作为加快发展的重点内容。《意见》有具体的数量目标,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且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上。
(四)坚持服务海南“十三五”重点产业。《意见》根据海南的特色和优势,力求金融业在支持有利于发挥海南优势、符合可持续发展定位的互联网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上油气开发、医疗健康产业、生物制药业、旅游业等11个“十三五”重点产业取得新的突破。在加大信贷投放、扩大直接融资、发展投资基金、金融创新等多个方面均提出了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六类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百个特色小镇等重点项目建设,设立重点产业基金、开展互联网金融、海洋金融创新等等,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于发展我省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的作用。
(五)坚持防范金融风险底线不放松。在今后的金融改革创新中尤其是地方金融改革,探索性、实验性工作会很多,需要从制度设计、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严密部署,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意见》按照罗保铭书记、刘赐贵省长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的重要指示,贯彻“两手抓”的方针,在突出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对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致力于构建条块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旨在追求金融改革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统一,确保全省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二:
琼府〔2015〕9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现代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开放为动力,努力振兴我省金融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金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跨境金融加快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战略定位。发挥生态立省、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抓住“一带一路”、“互联网+”、“南海开发”建设战略机遇,增强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力和渗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打造海南金融业的特色优势,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各类机构健全、产品丰富、创新活跃、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力争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左右,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8%左右,金融业税收占全省地方税收收入的9%左右,社会融资规模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45%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壮大市场主体
(四)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海南银行做精做优,办成创新型特色化地方商业银行,到2020年,实现资产总规模达到800亿元以上,省内县域机构全覆盖,积极创造条件,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省农村信用联社强化行业服务职能,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步伐,市(县)农信联社基本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并推动海口农商银行、三亚农商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积极支持阳光人寿、金元证券、万和证券、金元期货、华融期货等地方金融机构优化治理结构,建立资本补充机制,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推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大型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法人保险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拓展消费金融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农村信用社的重组改造,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达到200家;整合资源,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组建担保集团,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大力培育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咨询、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金融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等市县出台金融业优惠政策,发展以资本运作、财富管理和企业服务为主的金融总部经济。依托海口省会城市和金融资源优势,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方位打造海口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力争到2020年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赋予我省的政策措施,依托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园区,结合园区产业特色,积极吸引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落户,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政策落地。(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大型企业金融服务优势。推动海航集团办好所属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将所属法人金融机构迁入海南。鼓励海航集团在琼参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新产融结合金融产品和模式,推动我省航空、飞机租赁、旅游等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农垦集团开展资本运作,加快资源整合,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可持续债、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设立农垦产业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海南发展控股公司打造由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要素交易市场等组成的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金融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海航集团、海南农垦集团、海南发展控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
(八)发挥政策性银行扶持引导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对我省大中型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农业发展银行对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进出口银行对“一带一路”建设加大信贷投放。深化各市县政府与政策性银行的规划合作,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合作力度,在棚户区改造、城乡统筹、国际旅游岛建设、一带一路等重点产业与重大项目上,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和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在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跨境人民币、离岸金融等业务的金融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多种形式融资。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争取对我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强化政银企对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项目策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综合运用票据、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强对六类园区、“五网”基础设施和百个特色产业小镇的金融支持,围绕我省“十三五”重点产业,列出领先企业名单,增强信贷投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建立我省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深化与相关保险公司的合作,搭建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养老、医疗健康服务领域,力争到2020年,引进保险资金500亿元。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管、投行、平台的优势,支持其在我省开展债权融资、股权投资、重组并购等业务,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现代综合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海南优势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力争到2020年,境内上市公司达到40家左右,推进热带农业、旅游业、海洋渔业等体现海南产业特色的领域实现上市突破。支持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建立有利于推动企业上市的培育服务体系,做到“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以重点产业特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200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力争到2020年,挂牌家数达到80家左右。支持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完善服务,鼓励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 2020年力争挂牌中小企业突破500家。加大债券融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澄迈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要素交易市场建设。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批准”的原则,立足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统筹规划,促进各类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支持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立足海南,建设成为集石油储备、金融交易结算、能源交易为一体的国际化大型综合性交易平台。依托洋浦石油储备优势,建设原油期货交割基地,争取商务部批准海南华信石油等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鼓励海南橡胶等申请设立天然橡胶期货交割库。支持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海南贵金属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创新交易品种,打造成为综合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支持海南产权交易所做大做强。积极推动组建金融资产、农产品、旅游产权、种子和沉香等特色交易平台,构建传统产业、电商和金融三位一体的要素市场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设立5家服务于我省“十三五”重点产业的交易场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洋浦开发区管委会、澄迈县政府、省农垦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通过设立政府先导基金、种子基金和国有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大力吸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养老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加大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培育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统筹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分别设立12支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到2020年,全省股权投资企业达50家以上,募集规模500亿以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金融创新
(十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统筹规划互联网金融孵化基地和产业园,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众筹、P2P、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电商金融等机构,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合作,加快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支持设立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和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的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支持体系。(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海洋金融创新。推动在三沙市设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海南建设南海资源开发服务基地和海上救援基地以及三沙市相关重点建设项目。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海洋金融专业支行,开展与我省海洋产业发展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依法推动海域使用权、在建船舶抵押贷款等涉海资产抵押贷款等涉海金融创新业务。根据涉海企业设备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重点支持游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业等临港工业和港口码头建设的设备投资。开发适合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航运保险、船舶保险、渔民渔船保险等险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跨境金融创新。争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琼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依托海口保税区、洋浦保税区、三沙市等出口加工、贸易产业链,创新业务模式,扩大业务规模。落实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改革事项复制推广,加快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金融改革措施的复制落地。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主动争取差异化的跨境人民币政策,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范围,创新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推进个人本外币兑换试点工作。(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用好用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等先行先试政策,向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总行(总部)争取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展股权、知识产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产品抵押贷款等涉农创新金融产品试点;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建立政府引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体制;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设立PPP项目储备中心,探索发行项目收益债用于PPP项目,加快PPP示范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正式实施的15个险种基础上探索开展水产养殖、南繁育制种保险、特色畜禽保险、大宗果蔬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创新农业险种,到2020年扩展到20个以上。探索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特色旅游保险等产品,争取把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成为中国旅游安全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开展符合三沙市实际的水产养殖保险、特色旅游保险等创新业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三沙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普惠金融
(十七)提高农村金融覆盖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文昌市、澄迈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广。选择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市县,坚持社员制、封闭性、社区性原则,探索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设立涉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每年发放农民小额贷款40亿元以上。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快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各类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实现集小额取现、跨行转账、便民缴费和消费为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站覆盖所有行政村。(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农信联社、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借鉴、推广、创新符合我省小微企业的新型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对小微企业开展“审批+培植”的信贷服务。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每年发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不低于40亿元,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同期全省贷款增幅,贷款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开放合作
(十九)加大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力度。引进2-3家境外金融机构;鼓励境外金融资本设立各类创新型机构,探索推动境外投资者与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股权合作,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本地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中非合作圆桌会议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等高端平台,开展与兄弟省市以及国外、港澳台等地区的金融合作交流活动,以香港、广州、深圳三大区域金融中心为主导,积极争取三大金融中心对海南金融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促进资金、人才、信息、业务等资源的相互流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契机,积极开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境外有序转移过剩产能,促进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引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市场渗透率和覆盖面。推动我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和发行外币、人民币债券。建立与东盟国家金融交流机制,有效扩大与东盟贸易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完善金融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各项支农支小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积极运用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运用财政资金杠杆,加强财政与金融配套联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整合优化运用,充分发挥相关金融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修订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注重向普惠金融、创新型金融、互联网金融倾斜,对金融新主体、新业态、新模式等金融创新进行奖励。积极争取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型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参照金融机构执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信用法规制度,出台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完成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海南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善信用海南和政府信用信息网站,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广农村信用体系试点,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合作社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省市县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推动信用海南建设。推动成立海南省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司法行政服务环境。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行为,建立完善金融仲裁工作机制,支持全面建立金融审判庭、执行庭,提高金融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在建工程、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及抵债资产过户等行政工作效率,统一并简化审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优化行政服务环境。(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加快建立信息管理和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我省金融稳定。(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牵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金融发展协调机制。重视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建立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国资委等单位负责人及海口市、三亚市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省金融管理工作,研究全省金融业发展和促进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全省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部署全省金融工作任务,指导全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积极推动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金融发展部省联动机制,定期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驻琼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为金融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共同研究政策,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升金融发展意识,将加快金融发展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坚定不移地推进。(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履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增强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逐步推进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负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省编办、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切实加强金融人才保障。出台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政策,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工程。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在置业、落户、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支持;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邀请国内外金融专家来琼讲学,依托省行政学院、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等省内专业机构,开展省直机关、市县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琼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搭建“政产学研金”平台,培养金融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转化金融研究成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