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14.10.2015  12:49

    QSF-2015-210017

 

 

琼人社发〔2015〕20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为主线,强化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切实保障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意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人社系统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人社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申诉等法定途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

二、 准确界定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受理范围和法定途径

      对群众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当事人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涉法涉诉事项,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当事人向该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反映;对涉及人社业务工作,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引导当事人向其主管单位反映,由主管单位牵头研究;对涉及人社业务的其它问题,参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不同法定途径进行反映。

三、切实加强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与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各业务处(科)室要认真负起主体责任,不相互推诿,及时办理有关信访事项。二是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可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清单、来访接待场所张贴工作流程图、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普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相关常识,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办事靠法的行为自觉。三是认真做好相关培训。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专题指导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落实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业务水平,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群众投诉请求工作顺利开展。四是牢牢把握“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在每次处理群众诉求事项时,要力争做到理顺一次情绪、解决一次困难、调解一次纠纷,使群众的初信、初访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到快接、快办、快结、快复。

各市县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深入推动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