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男子称遭“法官”威胁后续 正常执行公务不存在威胁

25.06.2014  13:50

      原标题:法官正常执行公务不存在“威胁”一说

      《查封物品被转移阻拦遭“法官”威胁》后续省二中院还原事实真相

      6月11日,商报刊发《查封物品被转移阻拦遭“法官”威胁》报道后,商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此前报道申请人一方所述因己方阻拦被申请人转移查封物品而遭“法官”威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日前,商报记者经多方了解,逐步还原了事实真相。

      11日,商报报道了程某和刘某在海南东方合作种植起纠纷,程某向省二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双方合伙种植的绿萝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刘某多次转移查封物品,程某发现被查封物品遭转移后出面制止阻拦,接到自称法官发来的短信指其阻止转移“妨害公务及扰乱社会治安”。

      记者了解到,5月13日,省二中院根据程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程某和被申请人刘某合作种植场的绿萝采取了查封措施后,15日,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当日下午,法院召集双方进行复议听证。而就在听证召开前,被申请人欲从被查封的财产中转移6车绿萝,而申请人一方则组织人员进行了拦截。因此在听证会上,承办法官对被申请人刘某擅自转移查封财产绿萝的行为予以严厉警告,指出擅自转移被查封财产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被申请人马上纠正该行为。考虑到绿萝属于鲜活产品,如果采取简单的查封措施,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和销售,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将无法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有利于该种植场员工的情绪稳定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办法官提议如果被申请人刘某要将被查封的绿萝运出销售,必须将该销售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当事人双方当时对此提议表示可予以考虑,并于第二天上午均表示同意。

      16日下午,当事人刘某承诺,保证不再擅自转移查封财产,表示对已偷运出来的6车绿萝进行销售后,将其销售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接受法院监督。接到刘某的承诺书后,法官多次致电向申请人程某方面通报,希望申请人一方予以放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就在法院进一步与申请人程某一方协商期间,当事人双方组织上百社会人员在拦截运输绿萝车辆现场聚集、对峙。此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对当事双方发出告诫,不要纠集人员进行滋事。之后,被申请人一方撤离,而申请人一方仍滞留现场不让车辆离开。

      为了避免酿成群体事件,省二中院通过手机向申请人发短信,指出申请人一方纠集人员在现场滋事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和扰乱社会治安,限自收到信息半小时内自行撤离人员,如果继续聚众闹事,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则须承担责任。当天晚上,承办法官、执行法官及法警一行紧急赶往东方市板桥镇,找申请人程某方的相关人员做思想疏导工作。在该镇边防派出所的协助下,经耐心劝导,聚众拦截车辆的组织者吴某终于同意将其所拦截的6车绿萝予以放行。

      5月19日上午,被申请人刘某向省二中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后,省二中院于次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提供的四套房产,同时解除了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合伙开办的位于东方市板桥镇绿萝种植场的绿萝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省二中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并未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当法院查封物品被转移,当事人双方可能因此酿成群体事件的情况发生后,省二中院为平息事态依法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均属于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是申请人一方在此过程中不理会法院劝解,聚众妨碍法院执行公务,不存在“法官”威胁。至于不接受记者采访一事,省二中院向记者介绍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接受采访,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证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判。法院的做法是依规行事,并非有意回避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