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税”应被纳入新“环保税法”中

05.09.2016  18:42

  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草案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开创税收立法新思路。
  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次“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预示着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治理的美好愿景正逐步变为现实。但是,不管是从环保税的立法目的,还是具体的环保税的各税制要素来看,将来的“环保税”不能是“排污费”的简单平移。
  环保税立法,应该超越“费改税”。
  首先,虽然目前草案名为“环境保护税法”,但事实上,整个法案仅涉及破坏环境的一个特定环节——污染排放行为。连污染税最为内核的污染产品(比如,汽油、柴油)都不在课税范围之内,更别说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有必要将汽油等污染产品归入环境保护税的课税范围。目前,这些污染产品由消费税课征,但消费税终归不是环境保护的特定目的税。更为理想的方案是,将已由消费税课征的污染产品,交由环境保护税课征,实现环境保护税法与消费税法的协同规制。
  此外,呼声极高的“碳排放”也没有出现在这次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中。当然,鉴于环保税是一个新税种,碳排放暂不纳入其中,无疑有助于环保税法的顺利出台,且可以为国内经济发展赢得相对宽松的空间。但长远来说,开征碳税,将碳排放植入环境保护税中,不仅能够释放自身国际政治压力,而且可以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威胁。
  其次,从征管环节来说,“环保税”还需要在环保部门和税收部门之间做出清晰厘定。
  草案“税收征管”专章12次出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一非税征管部门,其中5处提到环保部门的职责,这是过往税收立法不曾出现的“独特景观”。如此强调环保部门的作用,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评价机制有关。
  环境保护税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而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和 税务 机关所掌握。草案强调“税务征管、环保协同”,便是对这一技术困局的回应。
  不过,草案只是提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协同征管,既未真正厘清二者之间的 法律 关系,又未科学设定协同征管不力等的补救机制,恐怕难以满足“排污费改税”加强征管、增强执法刚性等原初目的。
  比如,环保部门针对排放量的核定,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视为一种证据还是只能看作是一种常规的联合执法?再如,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抽样检测,或者自动监控数据的核定计量,能否作为环境保护税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税收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等等。
  此类问题的解决,都建立在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清晰的定位基础之上。如果不能有效界分两大部门的权责,调动环保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排污费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照样可能出现。不仅如此,采纳两个部门协作课征环境保护税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环境保护税立法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点。
  总之,提升中国的环保水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直接征收,这次的立法应该构建起负担公平、征管合理的环保税制度。之前“借用”消费税征收的污染产品税——“汽油税”等,有必要纳入新环保税,以体现税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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