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标准豆芽,洋浦三家店被罚款

05.11.2019  23:11

    国家明文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然而洋浦的三家豆芽店却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标准豆芽。11月5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 ,洋浦倍儿香芽苗种植场、洋浦符村豆芽批发店、薛某鸾 被罚款1万元至5千元不等。

      洋浦倍儿香芽苗种植场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五山居民小组4街11-1号,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标准豆芽。10月29日,洋浦倍儿香芽苗种植场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

      洋浦符村豆芽批发店位于洋浦干冲区共鸣社区过渡安置区47号,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标准豆芽。10月29日,洋浦符村豆芽批发店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6000元。

      薛某鸾位于洋浦三都区街上英才小学旁边自建房,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标准豆芽。10月29日,薛某鸾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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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中新网海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