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母亲遗产 海南陵水兄妹俩对簿公堂

01.09.2014  12:55

  本是同胞兄妹,为争母亲遗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两兄妹对簿公堂。25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的卢朗向媒体反映称,他的母亲符淑琴是1983年的全国优秀班主任,母亲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曾广为流传,2012年3月母亲去世后,因兄妹俩对薄公堂而至今未立碑,对此他感到十分内疚。

  据了解,1968年8月,卢郎的父亲去世,母亲符淑琴一直在陵水中山小学任教。1981年,卢朗和妹妹各自成家。母亲符淑琴于1990年搬入陵水中山小学的宿舍楼居住。1996年7月,符淑琴办理了该小学宿舍集资房房产证,面积为48.11平方米,其中母亲符淑琴占该房屋产权的70%,中山小学占房屋产权的30%。

  2012年3月25日,母亲因病去世。为了母亲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卢朗与妹妹卢某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陵水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符淑琴以《遗书》的形式对其所有房屋产权作出处分,《遗书》的内容为:本人决定将自己的中山小学宿舍楼(2楼)套间房屋所有权交给女儿卢某。同日,卢某在农业银行陵水支行符淑琴的账户(尾号“1592”)中领取了51250元,并办理销户。

  此外,符淑琴在农业银行陵水支行另一账户(尾号“0218”),去世时的余额为7227.56元;去世后陵水财政局拨给符淑琴死亡财政补贴70080元;由于原告、被告晚报了符淑琴的死亡时间,陵水财政局多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8110元,都存放在符淑琴的“0218”农行账户。除了多发的8110元应上缴财政局外,余下77307.56元为母亲符淑琴的遗产。母亲符淑琴去世后,卢某给了卢朗45000元。

  陵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主要处理三个问题:被继承人符淑琴死亡后遗留的房屋、现金(存款)处分问题以及原告卢朗主张被告卢某返还人民币682000元问题。

  经审理,陵水法院判决,位于陵水中山小学的集资房的房屋产权(70%产权),由卢某享有;卢某给付卢朗19278.78元;驳回卢朗要求卢某返还现金人民币682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卢朗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5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