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28.05.2015  10:33

  森林防火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天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高票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森林火灾的高度危险性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极端破坏性早已被认识到,然而现实生活中,98%以上的森林火灾均人为造成。法工委负责人指出,1992年,省政府颁布了《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至今已20多年,但远不适应海南生态立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要求。制定该条例,是从原来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规章的“升级版”,此为特色之一。 

  此次条例还呈现出了七个“进一步”。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二是进一步确立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助、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专业扑救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三是进一步明确森林、林地、林木经营主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四是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经费保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五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火灾扑救现场指挥,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落实人员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六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七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野外用火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来源:海南日报 5月27日 记者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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