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林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琼发〔2014〕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林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科学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省委六届七次全会通过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海南作出全面部署。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部署,就必须在林业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全省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认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以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建设。
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事关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实施,事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长远大计。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坚持依法治林基本方略,法治林业建设取得显著进步,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林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各级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氛围进一步形成。同时,也要看到,我省林业法治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我省林业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林业部门和领导干部对林业法治建设认识不到位,依法治林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前期调研不充分,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公众参与立法程度还比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体制不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打击力度仍需加大;普法工作不够深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时有发生;林业法治基础建设较为薄弱,基层法治人才短缺,有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权能力不强;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违反程序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省林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深入开展林业法治行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把林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到2020年,实现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备、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更加高效、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林业普法体系更加健全,林业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海南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海南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力争到2020年,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基本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完善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建设,基本建立与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体系。地方林业立法基本实现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林业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林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林业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林业事务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林业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活动公正诚信、规范有序、高效便民;林业政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发布。
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准确公正实施,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得到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林业生产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明显加强,形成及时有效、内外结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使林业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监督效能明显提高,林业行政救济完备有效,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全面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显著加强,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保障稳定有力。
持续稳定、运作有序、全方位多层次的林业普法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林业法律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林业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
三、加快立法,建立完善林业法规规章体系
林业立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条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精细化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林业法规规章体系。
(一)完善林业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立法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林业立法的工作程序。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强化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综合协调和审核职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立法协调。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林业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说明工作。重视林业法律法规的解释,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做好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及时解答林业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三)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理清林业立法思路,紧紧围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对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立法,结合我省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林业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的时间表。加快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生态考核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热带雨林集聚区等重点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用严格的法规制度保护森林资源。
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中之重。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林业行政机关。
(一)依法全面履行林业行政职能。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转变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法外设定全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健全林业行政决策机制。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林业行政执法。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依法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执法,没有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持《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证》从事执法监督活动。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森林公安机关是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大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别是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四)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戒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林业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事项。推进林业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林业行政审批网上公开。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五、加强林业普法,夯实依法治林基础
林业普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大力加强林业普法工作,让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林业法律法规,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实行普及林业法律知识与加强全民生态道德教育相结合、树立法律意识和树立生态意识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尽快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互动、运作有序的林业普法体系,全方位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林业普法工作责任制,保障林业普法工作经费。
(二)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把宪法法律特别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区林场、保护区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12日,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15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依法治林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依法治林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林。
(一)健全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省林业厅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负责依法治林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每年召开依法治林工作会议。全省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林业法制机构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从事法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和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高的林业法治工作队伍,努力开创依法治林新局面。
(三)强化对林业法治建设工作的考核督查。要加强对依法治林工作的督促检查,追究责任,确保落实。整合干部考核评价资源,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法治建设专题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推行学法用法情况和依法办事成效反向测评。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负面信息档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