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幸被人杀害 男子为争亡妻存款状告丈母娘

21.03.2016  17:25

  女子邱丽突遭不幸,被人杀害,随后她银行账户上的17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邱丽的丈夫刘海平经过查询发现,原来邱丽银行账户上的钱被他丈母娘取走了。对于这笔钱,丈母娘并不同意退还,最后上演了一幕女婿状告丈母娘的闹剧。

  女子被人杀害,17万存款被母亲取走

  刘海平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2007年12月,刘海平和邱丽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名叫刘伟,今年已经8岁。2013年9月2日,这个家庭发生变故,邱丽不幸被人杀害。

  邱丽在去世之前曾告诉刘海平,她在银行有173702元存款。让刘海平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妻子去世不久这笔钱就不见了。刘海平将情况反映给银行,后来通过查询发现,取走这笔钱的是吴欣。吴欣是邱丽的母亲,是刘海平的丈母娘。2013年9月11日,吴欣在刘海平和刘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前往银行将邱丽遗留的存款173702元全部取走。刘海平认为这笔存款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丈母娘将钱取走不合理,多次要求她返还该笔钱并依法进行分割,但吴欣一直不予理睬。

  男子状告丈母娘,要求分割亡妻存款

  刘海平在无奈之下,和刘伟将吴欣告到法院,请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这173702元。

  在法庭上,吴欣辩称,刘海平所诉求的银行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海平的收入不足以产生这笔财产。“邱丽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我掌握,说明该笔存款173702元属于我所有。”吴欣说,现邱丽的银行存款已支取使用,说明其并没有可以继承分割的遗产,请法院判决驳回刘海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刘伟是邱丽和刘海平的婚生子女,吴欣是邱丽的生母。2013年9月2日,邱丽被人杀害,邱丽生前未立遗嘱。刘海平在邱丽死后发现,邱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3702元被吴欣取走,经追索未果于2015年1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这笔钱。

  法院根据原告、被告的取证申请,依法向某证券营业部调取邱丽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的资金流水情况,向银行调取邱丽的存款账户流水详单,核实邱丽在证券公司的银行存管资金账号于2013年9月11日由券商转入人民币173402.69元,同日,吴欣在该行柜台备案身份证后办理取款手续,从邱丽的账户取现173702元。

  美兰区法院:丈母娘仅享有存款的1/6

  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邱丽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即原告刘海平、刘伟及被告吴欣为邱丽遗产的法定继承人,3人对邱丽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予以分割。

  邱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3702元,其中的173402.69元是邱丽从事证券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从其资金账户转入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邱丽虽于2013年9月2日死亡,但其生前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内的款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归原告刘海平所有,另一半系邱丽所有。因此在认定邱丽个人存款遗产时应先扣除其中属于原告刘海平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邱丽的个人存款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邱丽的存款为173702元,扣除刘海平的份额后,属于邱丽的存款遗产为86851元。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欣领取的被继承人邱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702元,原告刘海平应分得2/3,即115801.33元;原告刘伟应分得1/6,即28950.33元;被告吴欣应分得1/6,即28950.33元。被告吴欣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刘海平115801.33元、刘伟28950.3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陈栋)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