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表决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机动车明显排放黑烟罚五百
海口网1月15日消息 (记者史瑞丽)14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我省将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对于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处五百元罚款。
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
《规定》指出,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措施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并增加一项规定:“制定并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黑烟罚款五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范和标准检验的,应当规定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另外,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应当予以禁止并对其进行处罚。“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并设定相应的处罚:“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规定》明确指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还应当建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制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