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同居暴力属家暴

05.03.2015  11:47

  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被妻子李金(Kim)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图为2012年8月10日,李阳离婚案再开庭,一群反家暴志愿者打出横幅。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总共25条。对于“以暴制暴”的行为,《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背景

   家暴犯罪难以及时发现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或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因此,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而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此外,在量刑时,对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案件,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不作区分,相似案件量刑差别较大等问题,都导致了难以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见》的出台建立起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四机关的职责,对于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意见》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解读

   同居暴力也属于家暴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意见》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犯罪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这表明,“同居暴力”也适用于该《意见》。

  杨万明表示,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意见》不完全一致。《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二者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见》依据的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

  “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

   看点

   1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轻处

  《意见》明确,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万明表示,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虽然犯了罪,但是在处理上与一般的杀人、伤害案件的处理原则不同,要充分考虑到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和直接责任,要酌情从宽处罚。”杨万明说,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受到重大损害杀害施暴人;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判刑。

  “但《意见》绝不是鼓励以暴治暴。”他说,以暴治暴令人同情,但绝没有鼓励广大妇女采取以暴治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首先还是正面引导,充分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看点

   2

   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意见》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杨万明说,首先要弄清被害人不愿报案的真实原因。有的受害人不愿报案是内心不希望施暴人被处罚,以维持家庭的完整,或受到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想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则是一些被害人没有报案能力,比如几岁的儿童、八九十岁的老人或者卧床病人。还有的受害人受到施暴人的威胁,出于恐惧而不敢报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判断不愿报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保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而如果被害人确实不愿报案,司法机关则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但如果家暴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司法机关也应依法立案侦查。

   看点

   3

   遗弃可按故意杀人论处

  《意见》还对虐待罪和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予以明确。《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