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起实施新的残疾人补贴办法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12月2日,省政府发布《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顾是指因残疾人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根据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从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7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50元/月/人。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办理程序上,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两项补贴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存入残疾人账户。
据了解,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