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败是无条件投降 有史为证
中新网8月13日电 香港大公报13日刊文称,近年来,网络上流传一种说法,说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并非无条件投降,而是“有条件投降”。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波茨坦公告》规定受降条件
首先,《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都规定了日本政府无条件投降。众所周知,这次战争是国家之间的交战,日本军队作为从属于日本国家政权的一部分,是奉日本国家政权之命、以日本国家的名义、作为日本国家的代表参战,其行为须由日本国家政权负责。
同理,日本国家无条件投降的实质其实就是全体日本军队无条件投降,而这一行为是由日本政府“宣布”、“命令”并负责“保证”实行的(引号中均为《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中的用语)。也正因为如此,“九一八是关东军干的,不是日本政府干的”、“发动战争是日本军队的责任,不是日本政府的责任”等诸如此类的谬论才不可能成立。
第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是同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而不是“日本投降的条件”。在战争中,交战的各方都是带着这样那样的目的作战的。“无条件投降”当然是指战败者不能提出任何条件,而绝对不是禁止战胜者向战败者提条件。《波茨坦公告》所说的“吾人之条件”,正是指同盟国单方面向日本提出的受降条件,也是同盟国之间议定的处置日本的基本原则。
分析指出,实际上,《开罗宣言》就已经提出过处置日本所侵略他国领土的四项条件。《波茨坦公告》不仅重申了《开罗宣言》的条件,还有新的补充,其本质也与此前克里米亚会议结束时公布的对德受降条件相同。
再者,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同盟各国政府都没有同意日本政府提出的“不损害天皇统治大权”的附加条件。当年,日本提出“有条件的投降”请求后,美国政府内部经过讨论,形成初步答复草案,随即向中、英、苏三国政府征求意见。
文章指出,四国首脑一致同意:“自投降之时刻起,日皇和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即须隶属于(subject to)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日本最终的政体,根据《波茨坦公告》,将按日本人民自由表达的意愿确定。”日皇虽能暂时留位,但没人承诺将来不追究其战争责任。同盟国的上述两点立场本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只说其一,不说其二的,更不应被曲解。
日本对无条件投降心有不甘
日本统治集团获悉同盟国的态度后,并没有立即选择投降,故战事仍在继续进行。直到8月15日凌晨(重庆时间),中、美、英、苏四国政府收到日本政府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四国覆文的照会,经约定于是日早晨7时(重庆时间)共同向全世界宣布:日本政府已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投降书经日本和同盟国双方全权代表签署生效,宣告日本无条件投降法律程序完成。
分析认为,日本对于无条件投降的确心有不甘。代表日本签署投降书的重光葵曾说,关于接受《波茨坦公告》,盟军方面认为“日本是无条件投降”,日本方面则认为《波茨坦公告》“明确地记载着是相互的义务。”一份关于麦克阿瑟作为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的许可权的命令恰好对日本的这种狡辩予以了否定:“我们同日本的关系并不是以某种契约为基础,而是以无条件投降为基础。”
正是在日本实行无条件投降的基础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进行了历史性的“东京审判”。庭审之初,日方辩护律师清濑一郎拿日本投降的性质做文章,妄图否定法庭的合法性,但当即遭到同盟国方面的有力驳斥,审判得以继续进行。
日本无条件投降还产生了另一大历史性成果,即当今的《日本国宪法》。这是在同盟国的必要干预下制定的一部符合民主主义潮流的宪法。它明确规定日本放弃任何战争,日本的政体亦由“天皇主权”君主立宪制变革为“国民主权”的议会内阁制。日本现代宪法学界的权威宫泽俊义曾就日本无条件投降的重要宪法意义进行过论述。(李 恒)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