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新规》元旦起实施 计价器出故障乘客可拒付车费

05.01.2015  13:59

  驾驶员要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仍继续运营,乘客可拒付费;乘客夜间搭车出城区不办理登记手续,司机可拒绝搭载……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南国都市报记者姚传伟

   计价器出故障仍运营乘客可拒付费

  “司机要按照乘客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拼客、拒载、甩客、不打表。”对于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这些行为规范,海南省很多读者都不陌生。

  此次《规定》对驾驶员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又赋予了乘客哪些新的权利呢?海南省交通部门相关人士总结称,《规定》更细致、更有针对性。如《规定》明确司机要主动问候乘客;要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以及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等。

  除了驾驶员,对出租车本身,《规定》也作出了要求。“像出租车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等,这些都体现出了非常人性化的一面。”海南省交通部门相关人士说。

  乘客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拒付款呢?除了不出具车费票据、不接受刷卡付费,《规定》还明确指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仍继续运营的,以及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乘客都有权利拒绝付款。

  此外,对于当下慢慢盛行的“电召”出租车,《规定》也要求,“电召”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出城不办理登记手续 司机可拒绝搭载

  在哪些情况下,出租车驾驶员要面临处罚?《规定》指出,除了拼客、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开具发票;不使用计价器以及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及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外,像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和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此外,除了驾驶员,对于乘客的乘车要求,《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这一项就很好地确保了出租车司机的行车安全。”海口市交通部门有关人士说。

  在路上,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乘客从出租车内抛洒物品;有的乘客抱着宠物;还有无他人陪同的喝得醉醺醺的乘客。这些都是《规定》不允许乘客在乘车中出现的情况。也就是说,司机遇到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完全可以选择拒绝搭载。

   海口暂仍执行现有条例 电召出租车按新规管理

  《规定》在海南省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除了海口市,在《规定》试行之前,海南省其他市县都没有专门针对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省交通厅运输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说,《规定》的试行,填补了海南省其他市县在专门针对出租车经营服务监管方面的“空白”,有助于对海南省市县的出租车经营统一加强监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前海口已立法出台《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这是海口与海南省其他市县不同之处。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是依据海口实际形成的地方法规,与交通部出台的《规定》可以形成很好的互补作用。

  “也就是说,对于《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在执法监管时仍继续按照该条例执行;而对于条例没有涉及到的行为,则依照交通运输部出台《规定》执行。”该人士说。

  该人士还举例说,如对于出租车拒载行为,《规定》提出的处罚标准是“50至200元”,而《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处罚标准则是400至2000元,对于此类行为仍将按照400至2000元进行处罚。《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还没涉及的电召出租车管理内容,则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省交通厅运输处有关负责人强调,如果乘客发现有出租车司机未按《规定》进行服务,可拨打12328热线投诉举报,他们会第一时间将投诉转到各市县运政部门及时处理,确保乘客的乘车权利。(姚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