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清理违规占用教师编制 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记者10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关于全省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全员聘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印发,我省坚持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的原则,动态管理中小学编制。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在省编办核定的本市县编制总量范围内进行二次总量分配,一般预留不超过3%的机动编制用于动态调整,主要用于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引进急需骨干人才以及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等国家政策性安排的人员。
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扩大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城乡、学段和学科分布等结构性突出矛盾和问题。同一市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城镇学校的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全面清理现有各类机构违规占用教师编制问题。各地要对学校原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控制管理机构数量,坚决撤销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清理出的教师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据了解,我省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中小学编制实名制管理。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岗位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通过竞聘上岗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流动还有多远?
海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规定,推进教师合理流动
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发布公告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这一信息引起了很多教育界人士的关注,大家热烈议论以下话题:若是公办学校老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薪酬待遇由谁支付?其编制、人事关系如何安排?民办学校老师能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到公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为优秀教师流失伤脑筋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曾对我省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民办学校存在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频繁的问题。
有民办学校校长指出,优秀教师的严重流失,是民办学校的致命伤。教师流失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民办学校对教师的各项能力要求更高,教师工作压力大;二是绝大多数民办学校无法为老师们解决住房问题。有的老师感叹,奋斗一辈子也挣不到一套商品房,不如公办学校的老师,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三是退休后待遇低。
还有一些民办学校负责人指出,除退休金的落差之外,部分市县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差距也很大。
学校呼声:
拉平教师退休后待遇差距
此前不断有民办学校负责人建议,各级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省级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奖励为发展海南省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等。
还有民办学校负责人提出,为稳定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能否给予事业编制奖励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或者采取措施,拉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工资的差距?
海口景山学校副书记王礼坤建议,在社会保险环节,政府可拨出一部分指标,用于奖励那些在民办学校辛勤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使其能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部门观点:
教师流动将牵动诸多方面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人认为,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流动工作将牵动诸多方面,需编制、财政、人劳、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尤其是教师编制和人事关系问题,是“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核心问题。另外还要考虑,公办学校的在岗教师“一个萝卜一个坑”,是否能抽出优秀师资到民办学校任教?又有什么样的机制能调动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还提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和课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育界人士认为,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近年来政府已经陆续推出不少举措,有些工作现已实施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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