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兼做“中间人”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海南省文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卢章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89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万元。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卢章雷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书显示,卢章雷在多宗案件中,既收受贿赂,又作为“中间人”,打通各个环节进行钱权交易。
2006年5月,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已被判刑)得知文昌有一些报废渔船功率指标后,便告诉福建籍老板林某(另案处理),可以利用文昌地区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建造渔船,并要求林某按照200元/千瓦的标准支付好处费。林某表示同意,林中兴便打电话给卢章雷,提出由卢章雷负责将文昌地区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提供给林某用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卢章雷将此事告诉时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林志铁(另案处理)。林志铁让卢章雷做主处理此事。卢章雷安排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原主任吴某(另案处理)与林某接洽,由吴某提供文昌市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给林某。
此后,林某在文昌成立了文昌东南海水产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至2007年间,以该公司名义在文昌获得25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中18艘渔船的功率由吴某帮忙提供。之后,林某分6次将123万元转账给林中兴。林中兴分6次将73.92万元转账给卢章雷。卢章雷将43万元分给林志铁,剩下30.92万元被卢章雷侵吞。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卢章雷利用职务便利,在获取船网工具指标、执法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林某、林某某等人好处费共计66万元。2009年至2012年,林某某每年休渔期都组织渔船违规捕鱼,为了让林某某避开执法检查,卢章雷经常为其提供文昌市渔监站的出海执法信息。为表示感谢,林某某4次共送给卢章雷1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休渔期间,卢章雷为违规出海捕鱼的林某某、王某、许某等人提供方便,多次收受好处费。为得到林志铁的包庇,卢章雷每年都送给林志铁好处费,先后5次共送给林志铁17万元。林志铁收受好处费后,对卢章雷收受渔民贿赂等行为长期纵容和包庇。
该案宣判后,卢章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