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乐东法院这样判→

19.07.2022  00:14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2022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邢某某、黎某某购买毒品后,又容留邢某某、黎某某等6名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乐东法院认为,孙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如住宅、旅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便成立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而构成犯罪获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吸毒是违法行为,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毒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在远离毒品的同时,千万不要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否则将会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