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2月4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海南,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科学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以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海南建设。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海南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公正司法得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公民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步。同时,也要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海南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分群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前期调研不充分,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揽权诿责、部门化的倾向,公众参与立法程度还比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重叠、交叉,执法机构多元、管理多头,执法司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的现象,有的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法治基础建设薄弱,基层法治人才短缺,有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维权能力不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为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国家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到2020年,实现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法治实施更加高效、法治监督更加严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党内法规更加完善,法治海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海南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海南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聚焦我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使海南各项事业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
二、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宪法法律在海南有效实施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首先要坚定不移维护宪法尊严,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切实履行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领导责任,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依法办事,坚决同一切破坏宪法法律的行为作斗争。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新招录国家公务员入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活动,集中宣传宪法。深入开展全民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传播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保障权益的有效武器。
三、精立多修,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完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支持海口市、三亚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订《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实行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对重大领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机关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对人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其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
(三)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以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为总抓手,加快完善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资源配置和管理、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监管、科技进步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放宽市场准入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促进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修订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价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旅游市场监管制度,规范旅游市场。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价格政府保护机制、南繁基地保护和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推动热带特色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修订城乡规划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制定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修订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反腐败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紧紧围绕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先行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禁毒、人民调解和妇女儿童、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生态立省,用严格的法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落实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生态考核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热带雨林集聚区、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建设海洋强省,加强海洋立法,修订《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我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港口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产业发展。
(四)用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条件成熟的改革决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探索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政府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依法规范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殡葬事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文化旅游、节能环保、城市管理等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完善军警地联合维权执法机制,推进海上综合执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我省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行为准则,规范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修订《海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适时实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公开。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完善县级以上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关键环节,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严格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合理设置司法辅助、行政人员比例。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完善职级晋升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试行法官、检察官延迟退休制度。稳步推进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有关制度改革。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探索,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和人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的作用,完善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法律框架内实行快侦、快诉、快审办理机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实行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有名人”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落实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加强对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通过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纠正。
(二)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制定我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以市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探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健全司法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群众司法诉求服务平台,建立司法机关网络办案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强化庭审公开,完善公众旁听和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六、推进全民普法守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全民普法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制度。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12日,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5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二)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宣传、文化、教育和人民团体、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深化法律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法官、检察官、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法治文艺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将每年12月定为法治宣传月。
(三)加强诚信海南建设。制定诚信海南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政务、司法、社会、商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重点加强对旅游企业、导游的诚信监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广泛开展法治市县和法治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将政治素质好、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强、服务群众水平高的优秀党员,选拔到基层党组织书记岗位。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加强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检察室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推行基层法庭直接立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对基层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市县的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录用条件。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加强涉侨涉台涉外法律工作。加强境外在我省设立的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五)建设完备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社会救助人员、军人军属、劳动模范、烈士家属等群体的民事侵权纠纷,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申诉等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法律援助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引导青年律师到律师资源短缺的市县执业。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六)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完善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救济救助制度,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七)深化平安海南建设。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快构建智慧型海岛安全防控网络,进一步完善“警务信息智能岛”和海岛型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建立打防结合、专群结合,专项打击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禁赌禁毒、扫黄打非、打击邪教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挂牌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和军地平安共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加强环琼海上安全防控圈和环岛海岸口岸防控圈建设。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中坚力量。必须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大力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都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法治工作者增强政治定力,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提高法治工作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人大、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巩固和扩大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定,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完善法治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联合培养计划。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办好法官、检察官学院,组建海南律师学院。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强大合力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南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省委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负责全省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每年召开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治省的重大问题,支持政法部门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发挥积极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规范党内法规起草、审核、备案审查及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规党纪严于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认真贯彻《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规定,依法依纪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持续开展“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不干事、不担事”等专项整治,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强化对法治建设工作的考核督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追究责任,确保落实。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民主监督。整合干部考核评价资源,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法治建设专题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推行学法用法情况和依法办事成效反向测评。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负面信息档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改革攻坚,拼搏实干,为建设法治海南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