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排污制度“更新升级”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对象等作出明确规定

22.11.2017  08:39

  本报海口11月21日讯(记者周晓梦 实习生王靓婷 陈奕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在现有的排污制度上进行“更新升级”,明确从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以通过价格导向来提高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排污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据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来取得排污权的行为;而排污权交易,需要满足同样前提下,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办法》共有36条内容,分别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对象、排污权取得、有偿使用费标准、有效期限、有偿使用收入用途、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在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方面,《办法》提出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期满换证时,由排污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可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重新取得排污权。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方面,《办法》明确将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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