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薪水“跑不了” 不配合照样可入刑

24.01.2015  04:39
海南网台消息(海南新闻联播)
        继续来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在前段时间,我们节目中报道过两起拖欠工钱的案例,参与琼山中心幼儿园建设的农民工华大哥和在海口陌友时尚烧烤餐厅进行装修施工的农民工龙成国,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自身缺少相关的维权依据,而包工头拒不出面配合,导致劳监部门难以确定欠薪事实和欠薪数额,让讨薪陷入僵局。可是从今以后,包工头再想用这种方式赖账可得自己掂量掂量了。
        这是《直播海南》1月16日拍摄的画面,当时劳监大队的工作人员拨通了包工头余木宁,并告知,因为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钱,要求他尽快来到美兰区劳监大队配合调查,可是余木宁声称自己在外地,一直不愿出面。而农民工龙成国又因为缺少能证明自己被拖欠工钱数额的证据,导致讨薪陷入僵局。不过,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昨天下午,美兰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谢荣毓给记者打来电话告知,一份刚刚下达的通知,可能会让龙成国的讨薪案有新的突破口。
        谢荣毓口中说的,是一份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到通知信息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这一举措也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薪酬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
        邵民生介绍,此前如果要确定欠薪行为人是否“逃匿”,必须先通过书面告知,由欠薪行为人签字同意,才算劳监部门尽到告知义务。而一旦找不到欠薪行为人,就难以确定劳监部门是否已经履行义务,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对案件深入处理等情况,所以,新规定的施行也让此前一直头疼执法乏力的劳动监察部门有了底气,为恶意拖欠、甚至是逃逸的欠薪当事人戴上了紧箍咒。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2013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到最近四部委明确了拖欠劳动报酬罪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操作,我们欣喜的看到我国的法制在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劳监部门应该行动起来,主动利用刑法武器,为农民工讨到自己的血汗钱。
 
(文字编辑:陈芊亦    视频编辑:王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