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月22日起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新政 卖家需提供住房认定结果

21.02.2016  17:40

  记者2月21日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海南当日起将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新政。其中,90平米以下二套房契税只收1%。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

  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明确,22日起调整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所谓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为确保新政策在执行当日在海南全面落地,通知下发当日,海南省地税局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建厅联系,协调联合转发了国家三部委《通知》文件,并专题研究和明确住房认定应提供的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政策执行时间等政策要点,对征管系统中涉及税种的税率、办税流程按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海南省地税部门已向各市县区地税局下发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政策执行标准,要求各级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同时,海南省地税部门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抓好金税三期系统后台应用调试工作,并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基层征收单位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在《通知》实施前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执行口径以及办理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相关信息: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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