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院长年薪制
县级公立医院薪酬改革意见出台
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院长年薪制
海南日报海口5月11日讯(记者洪宝光)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积极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定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计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省出台深化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意见。
《意见》指出,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院长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
院长任期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水平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基本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合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比重,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院长年收入总额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意见》还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
《意见》指出,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县级公立医院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所在市县事业单位同岗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此外,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