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3日发出的《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披露了上述消息。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通知要求,权力清单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划分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职权编码按照《海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标准规范》执行。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根据“三定”方案规定,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要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
要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此外,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精简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限制自由裁量权,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权力都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