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意见》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省政府本月发布《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含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
规划引领科学灵活
本意见要求,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
一是要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市县政府应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二是要科学引导项目选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
三是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商务金融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四是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完善农林用地深化制度改革
本意见提出,要优化用林用地指标配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林地定额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所需的年度林地定额由所在市县从省里下达的指标中统筹安排。除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中的单独选址的项目由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外,其余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土地处置相挂钩。林地定额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自贸港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
本意见要求,要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是规范设施农业生产分类。传统生产方式农业生产所配建的简易大棚(温室)、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简易看护房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业生产原地类管理。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属于设施用地。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查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
本意见提出,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产业项目。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共享农庄等农村产业用地保障,在符合有关规划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建设。
产业用地创新管理
本意见提出,要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土地利用制度。
对下列5种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1.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
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
3.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
4.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
5.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其中,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国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等情形,不得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
产业用地差别供地
本意见提出,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
一是要完善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这分为四类。
第一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第三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挂结合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总部建筑自持率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
第四类:其他经营性产业项目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
二是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
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确定。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持租赁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
三是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市县政府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人在每一年期届满时,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土地使用权。
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结合实际缩短项目用地弹性年期,工业和仓储用地可按不高于20年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期限届满产业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是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确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招挂结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
五是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六是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现有产业转型升级
本意见要求,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规范土地用途改变。因规划调整以及产业发展需要,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除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项目(含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转型用于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二是支持土地转让盘活。产业项目用地达到法定和约定的土地转让或者分割转让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转让或者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允许土地整合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零星分散的产业用地,按照规划进行整合开发。
四是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五是建立土地退出机制。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置。对不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低效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实施收储,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地下空间合理开发
本意见提出,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一是支持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和地下空间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仓储、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
二是建立地下空间供地模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
三是完善地下空间使用价格。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完善地价体系加强服务管理
本意见要求,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体育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
本意见强调,要加强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一是完善不动产登记,二是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3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