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 海南一公司被判发表致歉声明

07.09.2020  15:46

  海南某体育公司法人代表在100余人微信群中发布针对一位学生家长的不实言论,结果被家长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在涉事微信群中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五天。

   案由:

  一公司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被起诉

  被告海南某体育公司开设经营一所跆拳道道馆,2019年4月12日,原告陈倩为四岁的儿子琪琪在被告处报名为期一年期的跆拳道培训,并支付学杂费合计3880元。

  2019年5月19日16时21分,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辉发送信息告知其因故需17点半左右才能去接儿子。陈倩到达后,在被告道馆内找不到儿子。陈倩称其在沿街寻找儿子过程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与110民警通话过程中,在离被告道馆外一千多米远的一家商店中找到了儿子,遂中断了报警。

  陈倩因被告未尽到看管的义务,便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已交纳的学费。被告以原告儿子上课期间不守纪律,不服管教,影响到其他孩子的上课秩序为由,欲对原告儿子进行劝退处理,并仅同意退款1795元。双方协商未果。当时,有媒体还对原告儿子 “走失”事件进行了报道。

  2019年6月2日14时25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辉通过微信向某跆拳道家长群发表了“琪琪妈妈,你已经严重危害我们道馆的声誉了,到处去污蔑我们道馆……你来道馆一个多月私下加了多少家长,进行某某凯的销售……道馆认为你是有私心来到我们这里的……该家长小孩不想上跆拳道多次找到我们要求退费,正在协商过程中恶意制造走失事件,给我道馆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我道馆保留追究权益,特此声明。”等言论。

  陈倩认为被告以上的言论及做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造成其身心上的负担。对此,陈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某跆拳道家长群”中向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等。

   法院: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漏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本案中,被告在有100余人的“某跆拳道家长群”中发布关于原告到被告处是为了推销某某凯的产品以及原告恶意制造孩子“走失”事件等言论。首先,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制造“走失”事件的事实依据,便通过微信平台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原告名誉的虚假事实,该行为符合诽谤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次,被告在发布消息时并未尽到诚信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如实客观陈述事实,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第三,被告发布的不实消息,让其他家长对原告产生一定误解,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海南某体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跆拳道家长群”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五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