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粉”扮成龙井茶在海口贩卖 毒贩难逃法眼被判刑

25.07.2017  01:32

      周某(男,海南文昌人,现年19岁)将毒品扮成小袋龙井茶叶进行贩卖被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2月21日18时5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购毒人员“阿文”(化名)与周某称要购买一小包毒品“开心粉”,周某称要问其朋友“阿望”(化名)(另案处理),随后“阿望”联系好卖毒人员“阿九”。同日22时许,周某与“阿文”谈好一小包毒品“开心粉”的价格是400元人民币。周某与“阿望”到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找“阿文”拿了400元人民币,随后二人到龙华区坡博村的路边以350元的价格向“阿九”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同日23时30分许,周某和“阿望”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购毒人员“阿文”,“阿文”再次支付给周某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周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4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阿望”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阿文”身上缴获其购买的一小包用印有“龙井”字样的茶叶袋包裹的毒品(经鉴定,含氯胺酮、尼美西泮成份,净重1.48克)。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尼美西泮1.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周某对判决表示认罪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