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8.10.2015  17:19

琼建科函〔2015〕66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精神,加快我省绿色建筑行动,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加强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助力海南国际旅游岛升级版建设,我厅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0月15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方式: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林崇钦,65343591(兼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 “一带一路”和我省全力打造国际旅游岛升级版的重大机遇,以绿色崛起为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快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以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为重点,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在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推动建筑工业化与地方实际相适应,依据多层次多样化建筑需求,因地制宜明确建筑发展模式,逐步建立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3.示范引领,分步实施。遵循试点先行到规模化推广的推进步骤,在重点市县、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中逐步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试点示范。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初步形成适应我省建筑工业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等体系框架;建成1-2家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2-3家部品构件生产的龙头企业,鼓励我省建工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转型,建立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海口市和三亚市争取创建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有序推进试点项目建设,优先鼓励社会上有实力大企业利用自身项目进行推进,政府在政策及产业引导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现行标准体系和抗震设防、绿色节能、抗风防腐等要求,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基础性通用标准、标准设计和计价定额,构件部品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实现建筑部品、住宅部品、构配件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鼓励企业确立适合建筑工业化的技术、产品和装配施工标准,尽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标准和施工工法,经评审后优先推荐纳入省级或国家级标准体系。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全面采用建筑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叠合楼板等部品构件。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门窗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以及新风系统、建筑智能化、水资源再生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成套技术。
  (二)加强技术创新。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及技术研究列为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科技重点攻关方向,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技投入,在全省培育1到2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我省相关企业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三)积极开展工程试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新建项目应率先试点采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的普及应用。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工业化试点,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在试点中总结形成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各市县要加快建成一批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积极开展现场技术交流,对推进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推进生产模式转变。按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改造建筑业,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先进高效工程技术和装备,大幅减少现场人工作业。在建筑标准化基础上,实现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工业化大生产,推动建筑产业生产、经营方式走上专业化、规模化道路,形成符合建筑工业化要求的设计、生产、物流、施工、安装和建设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的作用,推行工程总承包,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加快转变传统开发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使建筑装修一体化、建筑部品标准化、运行维护智能化的成品住房成为主要开发模式。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建住宅项目成品住宅供应比例应达到30%。
  (五)培育市场实施主体。积极培育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研发新的工法工艺,提高生产设施和企业管理水平。鼓励编制省级以上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程。加快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推动形成具有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能力的产业集团。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研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资源、研发成果,加强对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过程管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引导建筑工业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鼓励企业申请国家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具有建筑工业化施工能力的企业优先中标权,制订针对预制装配式结构设计和施工的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严格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建筑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建筑部品以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标准和程序。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完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房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拓展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省级产业引导、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将符合建筑工业化生产条件的建筑及住宅部品研发生产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二)落实税费政策。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开拓东南亚等境外市场,享受相关免抵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且属于首套住房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装配式复合节能墙体符合现行要求的,对征收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即征即退。将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园区)纳入省重点产业示范园区范围,享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的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各市县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对建筑工业化优质诚信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资本参与建筑工业化发展。大力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融资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业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四)优先用地保障。加强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用地保障,对列入省级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市县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加强对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各市县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市县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五)提供行政许可支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发展环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具体奖励事项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为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的3%,功能仍为住宅。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规,计收50%的评估市场地价。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六)加强行业引导。将建筑工业化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城市管理评选奖项的重要考核内容。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施工的项目。在建设领域企业综合实力排序中,将建筑工业化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建立并定期发布《海南省建筑工业化优质诚信企业名录》,对建筑工业化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对具有专利或成套建筑产业化技术体系的建筑产业化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投标优先权;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30%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没有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或者只有少数几家住宅产业化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建筑工业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技术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管理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在试点示范阶段,负责对全省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并为施工图审查提供参考。
  (三)注重队伍建设及舆论宣传。围绕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积极培育适应现代化生产的产业队伍,为我省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工业化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为推动建筑工业化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