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建立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长效机制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财政局、中共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
特设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确保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所有具备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零就业贫困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参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均能参加职业培训;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建立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全力打赢就业脱贫攻坚战。
《实施方案》要求,各区人社部门对“十二五”以来确定的贫困村,按照每村不超过5个的数量,统筹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优先安排转移就业困难、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零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政府各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各类工作岗位,必须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有条件的镇,可自主开发各类村级服务岗位。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就业扶贫工作,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做好技能培训期间的伙食、交通补助发放工作。各区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劳动力市场供需实际,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免费技能培训。鼓励贫困劳动力积极参训,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和伙食、交通补助。
做好外出务工奖励性补助发放工作。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励。对于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励。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超一年可获奖励
《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根据外出务工有关交通费票据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省内且市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贫困家庭劳动力需间隔12个月方可再次申领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做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发放工作。在海口市或各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做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满12个月,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对在海口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自主创业的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贷款期限3年。
做好创业典型奖励发放工作。每年度面向全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含创业脱贫劳动力)组织开展一次“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创业成效明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评选的创业典型不超过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实施方案》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贫困劳动力就业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