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与法学专家对话

22.11.20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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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img.hkwb.net

  日前,山西省寿阳县95后青年李某应征服役后,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最终由部队按相关规定作出退兵处理。

  11月4日,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114692元罚款、开除团籍、全县政府企事业单位禁止招聘李某,并在两年内不得升学、出国(境),三年内不得经商、贷款,不得被私营企业聘用等9项处罚。该处理公告在网上引发热议。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近日,记者就这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建田。

  记者: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政府对李某拒服兵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

  答:根据我国现行兵役法第3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寿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需要,符合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

  一是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征兵工作条例》第41条规定,部队应当对新兵进行检疫、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李某入伍后在尚未被授予军衔的新兵复查期间,非身体原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由征集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实施处罚的主要措施有法律法规依据。兵役法第61条中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对拒服兵役者也有明确处罚规定,寿阳县人民政府正是依据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李某拒服兵役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三是实施处罚的程序合法。兵役法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征兵工作条例》第5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寿阳县人民武装部协调军地各方对处罚方案达成一致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罚决定,这一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有关我国兵役法涉及拒服兵役的处罚规定的立法情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兵役法的立法实践中,涉及拒服兵役的处罚规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1955年颁布的首部兵役法,对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行为的惩处未作规定。1984年重新制定的兵役法,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增设惩处一章。1998年修改的兵役法通过修改和补充条款的形式,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表现、处罚措施、执法机关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11年第三次修改兵役法时,将原第十一章的章名由“惩处”改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对平时应征公民拒不履行兵役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从1984年制定的兵役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区、市)为了保证兵役法的贯彻实施和兵役任务的完成,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续制定了一批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规章,其中既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涉及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惩处和处罚内容,大致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不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招工、招干、招生,不得参加高考,减扣工资和资金,禁止外出打工,罚款、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记者:对拒服兵役行为采取处罚措施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服兵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本质属性。根据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拒服兵役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防止拒不履行兵役义务者“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对整个社会和其他适龄青年将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同时,服兵役属于高度人身专属权的义务,直接关系到部队的安全与稳定,不宜简单通过肢体强制、武力压服等手段来保证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拒服兵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其他惩治性处罚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记者:面对征兵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应采取哪些解决办法?

  答:一是大力营造参军报国、当兵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既要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强化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又要进一步优化部队成长成才环境,增强部队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改进新兵教育和训练方法。

  二是注重完善兵役法律法规制度。将改革兵员征集、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政策制度与细化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罚主体和程序规定有机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兵役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对现行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切实增强兵役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是加大地方性兵役法规的审查备案力度。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一步厘清中央、军队和地方涉及兵役制度的立法权限和标准范围,明确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罚方法和内容。兵役制度作为涉及国防和主权的事项,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全民性义务范畴,其处罚措施又往往与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性质相关,因此,应当重视各地兵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兵役法律法规立法和执法的统一、衔接、协调。

  此外,还应当结合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兵役工作的职权范围和执法方式,建立完备的兵役工作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