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多措并举提速棚户区改造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海口网5月23日消息 (海口晚报记者 黎光)2008—2013年,我省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7.53万户。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印发,意味着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加快实施,使更多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同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将建制镇纳入棚户区改造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表示,因林区棚户区改造已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三种。《意见》将建制镇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意见》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意见》提出,争取中央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实行先缴后返。《意见》提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提出供地计划要求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表示,落实土地是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的前提,《意见》对供地计划、供地方式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是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年度计划;二是异地安置需要新增用地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实行计划单列;三是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去年省委巡视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视发现的问题,我省也已停止批准财政供养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意见》未提及经济适用住房;四是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的,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拆迁补偿款免个税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对电力、通讯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减免,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仅提到适当减免,各部门未形成具体标准,《意见》原则性提出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
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表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选址、布局,事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加强和改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是把棚户区改造这件好事做实的关键。《意见》对如何优化规划布局提出具体要求。考虑到棚户区改造属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容积率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补偿可选实物和货币
《意见》重申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省住建厅有关人士表示,《意见》按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安置住房面积进行了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意见》提出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意见》强调禁止强拆强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稳定改造。
建配套设施方便生活
《意见》提出,各市县要把加强和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为加强和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提出通过建立投融资体制、吸引社会资金、创新运营管理方式等,加强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