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琼继教委〔2014〕4号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4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一步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08〕10号)精神,现将开展2014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分审验标准
护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分,在岗乡村医生不少于10学分。具体达标要求参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三、学分审验程序
(一)本年度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学分审验,获取学分的时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学分录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三)各市、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以及在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学分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同时上报《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示后,为合格人员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各单位也可依照实际情况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空白《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并根据合格人员名单打印合格证书,后统一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工作要求
(一)学分审验机构审验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校验人与单位签单负责制。
(二)在审验过程中,各单位要对I、II类学分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三)跨执业范围参加继教培训、医生参加省级护理培训班或护士参加医生省级培训班的学习,可授予II类学分。
(四)各市县卫生局、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逾期将不予受理。对因工作马虎造成继教对象年度验证漏报者,不再补办合格证书。
(五)在各单位审核验证期间,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李建英;联系电话:65388351。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