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删去电动车关于充电时间的规定
新闻追踪《电动车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后续海口市人大听取民意做出9处修改
《海口市消防条例》通过表决:
删去电动车关于充电时间的规定
本报5月6日《电动车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对《海口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集市民意见进行了报道,草案拟规定除第一次充电可达12个小时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经本报报道后,广大市民就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向海口市人大提出意见。记者获悉,26日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海口市消防条例》规定,删除了电动车具体充电时间的规定,体现了海口人大对民意的充分听取。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口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南国都市报》征求市民意见后,不少市民来电提出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8小时充电如何届定等等。2014年5月27日、6月5日,海口市人大分别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邀请省、市部分专家、市立法咨询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火灾预防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及专家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时间规定得太具体,难以监管,且“有条件的小区”这一表述比较模糊,执行中难以界定。
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电动自行车关于充电时间的规定;二是规定在居民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并明确了具体的火灾预防要求。
据了解,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6月26日举行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做出了9条修订意见的报告提请审议,最终通过了表决。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积极采纳意见,让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今后,也欢迎更多的市民参与人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