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建筑农民工如何维权?
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孙阳)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这意味着,约占建筑业从业人员80%的3600万农民工将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长期存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建筑行业较强流动性用工现状的有效举措,“按项目参保”有利于破解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问题。
有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如何有效使用?
过去,建筑行业作为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用工行业,在工程承包、分包层次复杂的形势下,经常出现瞒报工伤事故、逃避工伤责任的情况,“私了”也逐渐成为业内潜规则,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饱受诟病。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然而,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天津某建筑集团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向人民财经表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核算,交由农民工清欠办协助办理,性质类似于保证金。“但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自身维权意识也不强,有些企业更存在着逃避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出现事故后通常难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赔偿”,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次意见出台后,按照规定农民工被将正式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通过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提出申请,农民工或亲属也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认定构成工伤,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同时,建筑业农民工作为高危工种,疗伤后若被鉴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还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及伤残待遇。整个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中,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再次鉴定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董克用对人民财经表示,具体认定标准及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意见的亮点在于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体现出工伤事故中权责划分的确认,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状况,真正将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权益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保了建筑业,其他高危行业呢?
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特别针对建筑业,尤其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截至目前,其他高危行业工种的工伤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
众所周知,近年我国矿难事故多发,尤其是证照不齐的非法小煤窑更成为事故“多发区”,以煤矿工人为代表的高危工种同样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以及权益不能保障的情况。
董克用对人民财经表示,从全社会用工状况来看,要分情况来探讨工伤保险的落实。在我国社保体系中,已经实现工伤保险对行业职工的完全覆盖,真正需要解决的正是建筑行业零散用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而诸如非法运营等情况导致的工伤事故,则应追本溯源,加强项目管理,惩治违法施工。
针对是否需要将其他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董克用以矿工为例作出解释。他认为,虽然同属高危行业,但相较建筑业,矿工用工相对稳定,表现在虽然劳工也有流动,但是采矿地点本身是固定的。因此,这次特别提出的“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更适用于建筑业。
从社会范围来看,董克用建议应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更多行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凡是拿工资的用工方式,都应该有工伤保险,这是基本原则。只要有雇佣关系,就必然存在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就应当享有工伤保险的福利”,他补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