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侵占房屋物归原主
人民网海南视窗屯昌6月12日电(余恒平、通讯员许平飞、欧雪香)近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屯昌法院对被执行人苏某采取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措施,将被侵占的房屋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过程,特邀县人大、县政协、政法委、屯城镇派出所、屯城镇政府、屯城镇东风居委会派人到场监督与协助执行。
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王某到屯昌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苏某返还屯昌县屯城镇外贸二里61号房屋。在1995年王某与丈夫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夫妻共同所有的屯昌县屯城镇外贸二里61号房屋归王某所有,而王某在离婚后不久就到了三亚市生活。2004年2月18日,屯昌县藤寨粮油有限公司以王某的丈夫拖欠粮油公司大米款十五万元未还且下落不明为由,接管了王某的房屋,并与苏某签订了托管合同和补充协议,将房屋交于苏某托管。因此,现在发生了纠纷,苏某一家人一直拒绝履行,并坚持称:“我们与粮油公司签订了托管该房屋的合同才一直居住于此,现在无论有什么纠纷,王某也应该去找粮油公司说理,与我们无关。再者,即使要我们搬出去,王某与粮油公司都应该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
面对苏某一家人的不配合与时不时的大声谩骂,执行员仍然多次到苏某家中进行走访,耐心地把案件中的各项法律关系告知他们,一次次向他们解释: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申请人王某的,你们与粮油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你们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另提起法律诉讼来解决,你们现在不肯搬走,致使权利人无法占有、使用其合法财产,这样已经构成了侵权。但苏某一家人仍然态度强硬,不肯自行搬迁,苏某本人还拒绝接见执行员。
法院在穷尽了其他执行措施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强制搬迁措施,该房屋最终得以“物归原主”。同时,为了维持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执行员劝说申请人王某租赁了一间双方都能接受的房屋给被执行人一家暂时居住,帮助他们渡过这一困难时期。至此,该案的解决很好地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了起来,进一步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