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家庭成员或处15日以下拘留或追刑责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初次亮相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及亲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可报案,亲属可向人民法院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受人情节严重可追刑责,相关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受处分。
草案所称家庭暴力,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综合性反家庭暴力法。此前,部分省市已出台法律层次较低的专门反家暴法规。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开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进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报案
亲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可报案
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措施
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草案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处罚
严重可追刑责 工作人员知情不报受处分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衣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