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两男子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被判刑

18.06.2014  11:38
   

人民网海南视窗定安6月18日电(余恒平、通讯员许平飞、李丽慧)明知他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仍帮助制作作案工具,最后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定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何三某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3月某日,定安县定城镇高龙村的何一某、何二某(均已判决)等人欲将其村的沙土销售给定安县定城镇南渡江二期防洪工程队,但与该工程队管工林某协商未果。为强迫工程队从其村子拉沙土,何一某等人商议制作铁钉投放在该工程队工程车必经路上,扎破工程车车胎,以向林某施加压力。之后,何一某、何二某伙同被告人何三某到做电焊生意的被告人何四某家借用电焊设备,并从何四某家拿了制作铁钉的圆铁。被告人何三某、何四某明知何一某等人制作用于扎汽车轮胎的铁钉是为了向工程队强行销售坡沙,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后何一某等人通过采取放置铁钉将工程队的工程车轮胎损坏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等手段,达到了强迫工程队管工林某以每车70元的价格(比向他人购买坡沙价格高20元/车)向高龙村的一某等人购买坡沙的目的。被害人林某被迫向何一某等人共购买270车坡沙,共计付款18900元给二某。其中,被告人何四某分得人民币300元。

定安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三某、何四某明知他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而帮助制作用于扎破工程车的铁钉,强迫交易金额达18900元,造成被害方直接经济损失5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三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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