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一被告人
【原标题:非法占用“裸岩石砾地”是否犯罪】
正义网电(特约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刘春杰)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即在林地上碎石平整土地、搭建生产设备等,造成林业种植条件毁坏。日前,云南省安宁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肖汝春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3月1日,肖汝春与云南省晋宁县上蒜镇下石美村村委会签订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租下下石美村委会已办理林权证的约20亩荒山荒坡,用作来料加工场地。同年5月,肖汝春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就用机械取土、平整土地、建盖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等,从事非林业生产、建设。此后,肖汝春将该地块转租他人用于砂石料开采。
2013年7月,晋宁县林业局在林地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地块原有地貌已被机械剥离,原地形地貌等发生改变,原生植被已不复存在,遂将这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地块鉴定后认定:肖汝春违法占用林地合计21.625亩,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但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记载,该地块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属未利用地。2012年8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该地块规划布局为其他建设用地。
检察机关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2006年云南省林业厅、晋宁县政府曾将该地块规划为林地进行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颁发了林权证。肖汝春占用的土地中,纯林(一般用材林)地2.1亩,宜林荒山荒地19.525亩。
今年2月19日,安宁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肖汝春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汝春租用上蒜镇下石美村委会的林地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的行政审批手续,即在林地上碎石平整土地、搭建生产设备、建盖石棉瓦空心砖房,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21.625亩,造成林业种植条件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安宁市检察院检察官罗正力认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认肖汝春占用土地范围内为裸岩石砾地,是未利用地,不属于农用地,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但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即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权属的物权凭证,应当具有排他性。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因此,涉案地块应当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来界定。至于晋宁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2年8月将该地规划为其他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在肖汝春行为之后,不影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