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丈母娘买车当嫁妆送给女儿男友 没想到女儿男友另缔婚约不退车
谈恋爱时,准丈母娘刘芳买了一辆车给女儿男友阿磊。后来,阿磊结婚了,但新娘并不是刘芳的女儿。于是,刘芳想要回那辆车,但阿磊却说谈恋爱时女友借了他很多钱,车辆是偿还之前欠款的,并不是嫁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一辆车,刘芳将阿磊告上公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准丈母娘:买车作为嫁妆送给女儿男友,分手后不归还
2012年,同在文昌生活的阿丽和阿磊相识,不久后两人便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阿丽的母亲刘芳看到女儿找到了自己的心仪的另一半,心里也十分欢喜,便想着给女儿和其男友买一辆车。随后,刘芳出资12.75万元购买一辆本田思域,作为女儿结婚的嫁妆送给阿磊。2015年6月16日,车辆登记在了阿磊的名下。
然而,阿丽和阿芳并没有如刘芳所愿步入婚姻殿堂。2016年底,阿丽和阿磊分手了,阿磊搬出了两人同居的地方。后来,阿丽仍尝试联系阿磊,但阿磊把她拉黑了。2018年10月,阿磊与别人登记结婚。
眼看阿磊大摆宴席和别人结婚,刘芳认为女儿和阿磊结婚无望,于是打算要回作为嫁妆赠送的车辆。然而,双方协商未果,刘芳以在婚约解除后至今未将涉案车辆或等价值的金额12.75万元返还,其继续占有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遂将阿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磊返还不当得利12.75万元。
女儿男友:购买车辆实为偿还女儿的欠款,并不是嫁妆
在法庭上,面对前女友阿丽和其母亲刘芳,阿磊辩称,恋爱期间,阿丽多次向其借款,包括借款做生意、购买奢侈品、购买家私、装修等,因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并未多想,多次的借款也没有要求阿丽出具借条,每次借款都以现金方式出借,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借款达15万元以上。阿磊举例道:2013年3月,阿丽以其姐姐要买房为由,借款50000元;2014年,阿丽又以要在文昌市购买房产为由,借款30000元……
阿磊说,后来多次要求阿丽还款,而她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15年,阿磊得知阿丽出售了海口的房产,在他的催促下,阿丽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偿还之前的欠款。此外,阿磊还表示并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的车辆是嫁妆,即使认定为赠予合同,也并非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案涉车辆已经完成赠予,且登记至答辩人名下,该赠予合同不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文昌法院在受理刘芳的案件后,梳理出两个争议的焦点:案涉车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文昌法院认为,刘芳基于女儿阿丽与阿磊的恋爱关系,才愿意出资购买车辆作为嫁妆登记至阿磊名下。刘芳的赠予嫁妆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即阿磊与阿丽完成结婚登记,赠予合同发生效力;如今阿磊与阿丽婚约解除,赠予条件不成立,合同也应当随之解除。而阿磊在合同解除后未将车辆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而其主张的阿丽向其多次借款,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此外,案涉车辆已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至被阿磊名下,2016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阿磊与阿丽已于2016年底分手,不再具备订立婚约的条件,至起诉之日2020年1月7日,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文昌法院驳回了刘芳的诉讼请求。
海南一中院:返还12.75万元给刘芳
文昌法院宣判后,刘芳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认为,虽然阿磊于2016年底搬离了阿丽的住处,但刘芳并非当事人一方,其在2016年底时并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2018年10月,阿磊与他人登记结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海南一中院认定刘芳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一审判决认定刘芳自2016年底至2020年1月7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当,海南一中院予以纠正。
2020年9月1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文昌法院一审判决,限阿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芳返还不当得利12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