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手续复杂奖励标准低 独生子女费领取面临尴尬

09.12.201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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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家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独生子女保健费”这一奖励政策至今已32年。

   海口网12月9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雨倩)前不久,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大幅提高了独生子女费,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据了解,全国多地也正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度提高此项奖励。

  自国家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独生子女保健费”这一奖励政策至今已32年,各省也提升了原先每月5元到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标准,且享受奖励的年限从“到独生子女14岁止”提高到16岁或18岁。但走访发现,由于办理手续复杂,奖励标准低,申请二胎后需要退还保健费等原因,竟造成了多数人有钱都不领的尴尬局面。

  最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自1982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海口市龙华区人口计生委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首先在当地居委会开相关证明,并带上准生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辖区计生委申请办理。奖励的标准根据前不久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发,每月夫妻双方共享有100元的独生子女费。

  海南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吴桂珠介绍,独生子女费最初设置的目的是提高独生子女的保健水平。她说:“国家制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一方面是支持计划生育政策,二则是32年前物价水平低,一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帮忙解决部分生活问题。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可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励。通过查阅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现大多数省份目前还执行每月夫妻双方共10元左右的低标准独生子女费,南方一经济较发达省份的标准为“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平均每月不足两元。

  什么情况需要退还

  育有一子55岁的王先生是地地道道的海南人,他在30年前开始领取每年180元的独生子女费。他说:“当年物价低,我每月的工资也就几十元钱。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费可以解决生活上很大一部分开销了。“他表示,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多数人都申请办理了国家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政策,一来可以适度解决当时的生活部分开销,二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持计划生育政策。

  28岁的肖女士说,她的孩子今年已经7岁,现就读海口市第九小学,从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在的奖励标准虽然提高了,但每月50元钱的奖励,只够买两斤排骨。再者是因为办证过程还挺复杂,且自身符合国家规定的‘单独二孩’政策条件,为避免将来还要退还这笔奖励金的麻烦,干脆就不领了。”肖女士说,身边80后、90后的年轻夫妻很少主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称“名存实亡”的保健费对现在的生活没有起到太大作用。

  按政策生育二孩时,此前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否应当退回?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回应称,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针对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问题,《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指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曾介绍,除西藏、新疆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已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记者梳理发现,其中包括北京在内有2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回。其中,河北、陕西、山西与贵州等地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在当地正式启动前已经享受的不需退回,启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费又决定生育二孩的,需要将启动后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退回。而内蒙古等6地暂未对之前已领取的费用是否需退回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