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普查制度
19.05.2014 21:15
本文来源: 统计局
普查时间:基本单位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年份尾数为1、6时进行。1996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其普查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1996年。
普查对象:我国境内除农户和个体经济以外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的主要内容:
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
反映单位的主要属性:包括行业类别、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企事业机关划分等;
反映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正式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数、企业实收资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等;
反映单位的其他信息: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种类、产业活动单位数、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情况等。
普查方式:对全部调查对象采用直接下发调查表式的方法。具体实施时,原则上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块块复核的办法。
普查的组织实施: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基本单位普查的设计方案、调查表式、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处理标准;各地区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布置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方案和培训工作。
本文来源: 统计局
19.05.2014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