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公布: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入境

14.12.2015  16:01

  国务院今日公布新通过的《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绘制需送审 简单地图除外

  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并且,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根据条例规定,审核地图的有权机关包括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入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此外,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地图禁止显示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商服务器应在境内

  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相关内容,如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条例还特别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该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