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4.05.2014  19:32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正式下文,授权海南省自2013年7月1日起,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须知:

  台湾居民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台胞证,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

  2、18周岁以下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相片2张(需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照相馆拍摄制证相片);

  2、提交在海口住宿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海南日报);

  5、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收费标准

  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0元,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50元。